(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群与张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38号原告:张群。被告:张曼。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张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群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对被告张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7元,减半收取6018.5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