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樟与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陈某樟,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尚德,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被告王某华,女,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樟与被告王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樟于2015年9月2日以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樟负担。代理审判员江颖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