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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7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镇西杨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423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莹、刘国良,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沈阳、长春、大连等地大学校园内,使用虚假身份,编造虚假经历,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骗取他人信任后,随即以自己的银行卡不能用为由,向他人假意借钱或抵押借钱并允诺及时还款的方式骗取学生钱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1日17时2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大连海事大学司南广场的路边,被告人刘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240元。2、2015年4月20日21时30分许,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东北大学校园内,被告人刘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800元。3、2015年5月5日21时许,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农业大学北门处,被告人刘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800元。4、2015年5月6日21时50分许,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卫星广场西南角的停车场入口处,被告人刘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胡某甲、高某、胡某乙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银行卡查询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能能够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赃款人民币九千七百四十元整,依法返还被害人胡军涛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元整;返还被害人王春阳人民币二千八百元整;返还被害人高雄辉人民币二千八百元整;返还被害人胡俊杨人民币二千九百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