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黄明法、黄国民等与浦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法,黄国民,黄世兴,黄顺忠,黄尊艇,黄世葵,黄林儿,黄勇禄,黄明生,黄根火,黄明江,黄世法,黄可林,黄统购,黄金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45号起诉人:黄明法。起诉人:黄国民。起诉人:黄世兴。起诉人:黄顺忠。起诉人:黄尊艇。起诉人:黄世葵。起诉人:黄林儿。起诉人:黄勇禄。起诉人:黄明生。起诉人:黄根火。起诉人:黄明江。起诉人:黄世法。起诉人:黄可林。起诉人:黄统购。起诉人:黄金旺。上述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平。被诉人:浦江县人民政府,地址:浦江县浦阳镇人民东路38号第三人: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地址:浦江县解放西路1号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因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告知其补正,后起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补充材料。起诉状以浦江县人民政府为被诉人,以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为第三人。起诉人起诉称:位于金华市浦江县黄宅的黄宅小祠堂即黄宅镇迎宾路90号是黄氏祖先留下的“炎黄子孙”奠基之地,又名“又新祠堂”,下调用十个楼堂。解放后,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显示,该系争房屋属于黄志感为代表的拾户人家共有。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被诉人将系争房屋非法审批后,由浦江县经济贸易局的前身浦江县第二轻工集团公司组织破产清算组非法拍卖,为此,起诉人起诉至法院,后才知道未经起诉人同意,被诉人已将系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确认被诉人给予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登记浦字第07433号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浦江县人民政府给予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登记浦字第0743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起诉人并未提交浦字第07433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本院向其告知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后,其仍未提交,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明法、黄国民、黄世兴、黄顺忠、黄尊艇、黄世葵、黄林儿、黄勇绿、黄明生、黄根火、黄明江、黄世法、黄可林、黄统购、黄金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