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颜某、颜某某等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颜某某,廖某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颜某。原告颜某某。法定代理人颜某,系颜某某的父亲。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颜某、颜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颜某、颜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以与被告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颜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莹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