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191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