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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1191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蒋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