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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赵德容、宋建国与罗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容,宋建国,罗毅,陈波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赵德容,女,汉族,绥阳县人。原告宋建国,男,汉族,绥阳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莫雪松,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毅,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峥,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波,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科,男,汉族,系陈波之子。原告赵德容、宋建国与被告罗毅、第三人陈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雪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0年8月30日,我们与第三人陈波协商,由陈波将三间房屋出卖给我们。一间位于绥阳县洋川镇、另外两间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旧货市场20号门面房和27号门面房,我已经支付了购房款。陈波已经将三间房屋交付给我使用至今。其间,我要求办理产权登记,陈波总是推诿。红花岗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旧货市场20号门面房和27号门面房,并作出的(2015)红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们的异议请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我们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停止查封裁定的执行。被告罗毅辩称,我申请查封第三人陈波的财产与原告没有关系。我怀疑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第三人陈波述称,我与原告之间原来是借贷关系,签订协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为,并非我自愿签订。我和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波原在原告赵德容、宋建国处借款80余万元未偿还,后经协商,陈波用位于绥阳县的门面一间和位于红花岗区沙坝旧货市场的20号、27号门面抵偿44万元借款,尚欠的借款30万元由陈波以20号、27号门面抵押贷款偿还。同时要求陈波必须将上述三间门面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010年8月30日,陈波出具《协议》载明了上述内容。同日,陈波向二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三间门面的购房款44万元。其后,三间门面房为二原告占有使用。因陈波与被告罗毅之间有借贷纠纷,本院对该纠纷作出了(2014)红民一初字第654号调解书。本院在执行(2014)红民一初字第654号调解书时,根据罗毅的申请,作出(2014)红民执字第946号查封公告,并据此查封了登记在陈波名下的上述红花岗区沙坝旧货市场20号、27号门面房(产权证号为“监证XXX号、XXX号”),原告遂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红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遂起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2015)红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0年8月30日,第三人陈波出具了关于出卖三间门面房给原告的《协议》,虽然协议上没有二原告签名,但双方已经按照协议上的约定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成立。该《协议》不具无效情形,为有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以登记为要件,没有进行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虽然陈波将讼争门面房出卖给二原告且已交付,但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二原告不能享有讼争的20号、27号门面房所有权,只享有《协议》载明的合同债权。因此,本院根据债权人罗毅的申请,查封作为债务人的陈波所有的20号、27号门面房,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原告要求停止查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德容、宋建国与第三人陈波于2010年8月30日达成的《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赵德容、宋建国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赵德容、宋建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军审 判 员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祝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