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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审核:发文字号:拟稿: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32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汤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