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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荆玉芹申请执行鸡西市扶兴康达洗煤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玉芹,鸡西市扶兴康达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荆玉芹,女。被执行人鸡西市扶兴康达洗煤厂。法定代表人宋振华,女,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玉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扶兴康达洗煤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金27580元,申请执行费3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鸡冠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