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肇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