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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肇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