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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思文与阮孝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文,阮孝民,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原告王思文。被告阮孝民。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文诉被告阮孝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阮孝民、李燕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王思文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新塘子街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王思文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新塘子街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阮孝民、李燕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沈成爱人民陪审员  曾艳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