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思文与阮孝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文,阮孝民,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92号原告王思文。被告阮孝民。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文诉被告阮孝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阮孝民、李燕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王思文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新塘子街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王思文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新塘子街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阮孝民、李燕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沈成爱人民陪审员 曾艳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