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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美根。委托代理人:解文俊。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克明。委托代理人:杨家宏。委托代理人:邵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马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