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与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与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37号罪犯唐与林,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1997)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与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执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止);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唐与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与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嘉奖2次,单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唐与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14年1月受集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唐与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与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4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