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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彩云与唐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05号唐小亮: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杨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彩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702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诉讼费2152元、申请执行费2935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四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