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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维成与马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成,马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维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33团职工,住新疆尉犁县乌鲁克镇32团。委托代理人张开建,新疆乌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长江,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贺翔,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我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成与被告马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成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维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已交纳),由原告张维成负担。审判员 牛  建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维娜拉·索胡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