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聂XX与霍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XX,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应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聂XX,女,汉族,成年,应县人。被告霍XX,男,汉族,成年,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诉被告霍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