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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乔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