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乔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