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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彩顺、张树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张彩顺,张树新,张义胜,张磊,张存军,张毅,张存在,解秋林,薛珊林,张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郭强。被执行人:张彩顺。被执行人:张树新。被执行人:张义胜。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张存军。被执行人:张毅。被执行人:张存在。被执行人:解秋林。被执行人:薛珊林。被执行人:张存生。郭强申请执行张树新等10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树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滦南支行账号为62×××87的存款10275元扣划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