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