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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12号-1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昌县平安汽修厂申请执行李顺其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平安汽修厂,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12号-1申请人平昌县平安汽修厂。负责人向尚庆,该厂经理。被执行人李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顺有起亚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顺所有的起亚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藏匿、毁损或赠与他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