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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吴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孩子考虑,不希望增加孩子心理负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咏梅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