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吴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孩子考虑,不希望增加孩子心理负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咏梅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