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969号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号。法定代表人:伊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财务主管。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安健华,董事长。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建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8日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润滑油供销业务关系。当原告向被告要求结算货款时,被告给原告支付支票一张,但账户上没有钱。2014年10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尚欠货款41509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50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欠原告2013-2014年度货款共计41509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15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美庆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1509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告山东奥世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