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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权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940号罪犯李权兴,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钦南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权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9日入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李权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起至2015年4月止共获奖励分90.7分。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权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权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权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