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正 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