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志友申请执行邱兰英 其他合同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友,邱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友,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邱兰英,女,51岁,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09)自流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兰英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3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