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世杰与李京京张旭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杰,李京京,张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庭长意见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魏世杰,男,1973年9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大街17-2-21号。委托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艳波,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京京,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告:张旭东,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小区铁路住宅12-4-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杰诉被告李京京、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杰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赞审 判 员  杨 兵审 判 员  徐修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