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心奇与刘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奇,刘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刘心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孝峰,男,43岁,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心奇与被告刘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心奇撤回对被告刘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刘心奇负担。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