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陈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平和县,暂住漳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工人,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采用冒充淘宝客服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2014年11月16日以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经预谋,由被告人陈某甲出资租下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禾祥花园5号201室,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作案用的QQ号、旺旺号、手机卡、上网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而后,被告人黄某甲或者陈某甲以淘宝买家身份向淘宝卖家谎称店铺异常无法交易;被告人黄某甲使用网络电话假冒淘宝客服联系淘宝卖家,并通过QQ将木马病毒发送给卖家操控其电脑进行网页修改,让卖家误以为买家已支付成功,进而为买家提供Q币或盛大点卡的充值服务。之后,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通过网络将Q币或盛大点卡出售并通过ATM机取款套现。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骗取钱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2438.6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钱款共计价值人民币41790.4元。具体如下:1、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648.2元;2、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840.4元;3、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68元;4、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366元;5、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元;6、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20216元。二、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冒充淘宝客服,以淘宝卖家“消保”异常,需要进行“冻结”为由,骗取卖家点击被告人黄某甲发送的“消保缴纳、假一赔三自检服务”的链接,为其进行盛大卡的充值,之后再将盛大卡出售套现,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000元;2、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漳州市角美镇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同时缴获租赁合同、诈骗话术纸张等书证及被告人作案工具(详见附件一)与个人财物(详见附件二)。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事实。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亲友分别向法院预缴退赔赃款人民币13648.2元、人民币1179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王某、陈某乙、刘某、周某、林某乙、蔡某、韩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谢某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电脑、上网设备、银行卡、u盘、租赁合同、诈骗话术纸张、聊天记录、话单、淘宝、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ATM监控录像及截图,笔记本电脑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笔录,预缴收据,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438.6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790.4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二人亲友能积极预缴退赔款,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弥补,本案社会危害后果得以减小,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陈某甲住所地司法局具函表示陈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另,扣押在案的退赔款应予以发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个人财物予以发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预缴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55438.6元,予以发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648.2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840.4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68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366元,发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20216元,发还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00元。四、扣缴在案的作案工具(详见附件一)予以没收。五、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被扣缴在案的个人物品,予以发还各被告人(详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吴长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曾国川附件一:犯罪工具/没收清单编号名称数量特征1笔记本电脑一台暗红色华硕牌,型号K4212三星GT-E1080C一部号码1310501****,设备号3534360472872213联想A278t一部空机,设备号8639560153770124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7082068630765无线上网卡一个黑色、华为牌、型号HUAWEIEC1226笔记本电脑一台ASUSE46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7Uim卡三个卡号:8986031490596020639wp091400009009281300y89860314905596034636wp8Usim卡一张卡号:131746157399上网设备三个黑色,型号:HUAWEIEC12210卡槽二张空卡序列号:0914000009007162470Y智能卡号:8986031490596034636WP11U盘一个紫色、三星8GB12无线网卡一个黑色华为牌ESN:12DDE83613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硕,型号X450V附件二:个人物品/发还清单被告人物品名称数量特征黄某甲苹果iphone5手机一部号码1395967****,串号013330008416295黄某甲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2184010816263098陈某甲手机二部Iphone6手机一部,号码1500605****型号356982061781802;长虹B36手机一部,串号358014051140233陈某甲银行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50708008331476、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59650853360367附件三: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