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787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水清,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曹小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伶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