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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云平、何月娥等与叶云平、何月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叶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月娥,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维,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诉人叶云平、何月娥与被申诉人陈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云平、何月娥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88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加武审 判 员  郑丽容代理审判员  晏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