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云平、何月娥等与叶云平、何月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叶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月娥,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维,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诉人叶云平、何月娥与被申诉人陈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云平、何月娥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88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加武审 判 员 郑丽容代理审判员 晏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