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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静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514号原告吴静,男,66岁。被告王珊珊,女,29岁。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静与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静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