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静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514号原告吴静,男,66岁。被告王珊珊,女,29岁。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静与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吴静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