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戴红进与李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戴红进,男,生于1966年6月21日。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进军,女,生于1971年10月3日。申请人戴红进与李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3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戴红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进军名下的财产在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戴红进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环城村3组,产权证号为宜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冬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