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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指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梅与戚建华、魏太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戚建华,魏太兴,库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居民。被执行人戚建华,居民。被执行人魏太兴,居民。被执行人库同学。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戚建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立(2012)平执字第757号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执字第757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