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指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梅与戚建华、魏太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戚建华,魏太兴,库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居民。被执行人戚建华,居民。被执行人魏太兴,居民。被执行人库同学。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戚建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立(2012)平执字第757号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执字第757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