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费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费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