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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小四。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光顺。原告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1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苏州恒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明强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1400元,执行费为22514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登记土地、无登记商品房、无登记车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章 伟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