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端华、朱文梅等与王富荣、王其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端华,朱文梅,颜建峰,王富荣,王其清,朱菊琴,朱跃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端华。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梅。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建峰。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菊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林。朱菊琴、朱跃林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端华、朱文梅、颜建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富荣、王其清、朱菊琴、朱跃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的情况,导致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朱端华、朱文梅、颜建峰。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