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崔维山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维山,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崔维山,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被执行人:石磊,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康平镇。本院在执行崔维��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