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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祖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原祖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07号罪犯原祖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原祖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原祖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原祖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原祖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原祖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原祖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原祖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