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太珍申请执行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太珍,罗金彪,侯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赵太珍。被执行人罗金彪。被执行人侯文华。本院执行的赵太珍与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罗金彪、侯文华给付赵太珍所欠工资1775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