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峰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峰,濉溪县人民政府,赵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岳峰,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9438-0。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县县长。第三人赵见,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岳峰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以其起诉的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不相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峰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峰负担。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