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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毛志强、于胜利诉被告佟秀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强,于胜利,佟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毛志强,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于胜利,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佟秀珍(佟玲),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强、于胜利诉被告佟秀珍(佟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志强、于胜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志强、于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志强、于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毛志强、于胜利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