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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菊坤与李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坤,李菊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李菊坤。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娟,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坤与被告李菊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菊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菊坤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