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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之母赵某甲反映张某甲于2015年3月外出,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目前无法确定被告的状况及地址,其家属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查证,被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电话漫游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后,再无法确定其现在的行踪。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周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