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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东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关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东申。委托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关光辉。原审被告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南高飞机跑道南。法定代表人乔书海,该车队队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东申,原审被告关光辉、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艳华审判员李元成审判员喻富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胡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