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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色东吉尼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色东吉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61号罪犯马色东吉尼,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色东吉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于2010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7分,并取得焊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组立工组电焊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2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2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色东吉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