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陆明鑫与侯立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鑫,侯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陆明鑫,住绥棱县。被执行人侯立宝,住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明鑫与被执行人侯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立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明鑫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侯立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审 判 员 张忠林代理审判员 陈寿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