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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素成与吴文领、顾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成,吴文领,顾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刘素成,女,57岁。委托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领,男,61岁。被告顾巧妹,女,30岁。原告刘素成与被告吴文领、顾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素成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