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素成与吴文领、顾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成,吴文领,顾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刘素成,女,57岁。委托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领,男,61岁。被告顾巧妹,女,30岁。原告刘素成与被告吴文领、顾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素成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