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董新良与董小伟、徐肖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新良,董小伟,徐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52-3号申请执行人董新良。被执行人董小伟。被执行人徐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652-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5年8月7日、8月25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徐肖燕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浙F×××××)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董新良表示愿意将流拍的汽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0000元抵偿相应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肖燕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浙F×××××),作价3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新良抵偿相应债务。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新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新良可持本裁定书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