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集团华达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诉谢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瑞州集团华达汽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江西省瑞州集团华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况某某,职务:公司经理。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公司经理。被告:谢某某,湖南省益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瑞州集团华达汽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瑞州集团华达汽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瑞州集团华达汽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