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爱芝与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芝,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杨爱芝。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永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芝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芝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爱芝负担。审 判 长 晁一兵人民陪审员 李学斌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源: